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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与机制探讨
作者: 新疆统计信息网 编辑: 海韵 发布日期: 2003-08-19 00:00:00 点击量: 13078 来源: haiyun.net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新疆是以农业为主的资源型大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农业,优势、潜力和希望也来自农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和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突破口,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新疆农业乃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拟从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入手,分析农业产业化发展运行状况,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家农业产业化成功经验,结合新疆农村发展实际,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研究提出适合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分析
1、总体发展状况
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天山北坡和东疆地区率先崛起,逐步辐射带动南疆地区,已形成了南北疆各地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回顾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过了三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一些剩余劳力从单一的种植业中分离出来,转向搞多种经营,从事种、养、加、运、销的专业户逐渐涌现出来,促进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分工分业,形成了以专业户、专业村、联合体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萌芽阶段;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通过生产要素的组合,开始出现了生产、加工、运输、储藏、购销等各个环节的联合,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和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龙头企业的创建,开始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雏型,即农业产业化的形成阶段;1995年以后,在学习山东、广东、河南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种养加一条龙、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始起步,进入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初级成长阶段。目前,正逐步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方向迈进。尤其重要的是,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引下,国家对新疆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实行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加大,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时机已经成熟。2001年初自治区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产业化思路组织农业生产,大力发展龙头企业,拉长产业链,把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疆各地都因地制宜地相继出台了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农业产业化开始进入各级政府领导的决策。新疆围绕特色农业,形成了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多层次组合、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2001年,新疆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推进订单农业,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培育、支持各类龙头企业,开发产品,开拓市场,有力带动了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据有关资料,全疆形成了订单农业面积已达1538万亩,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9%,有的地州、县市订单农业面积已占到60%,最多达到80%以上。同时,积极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和农民经纪人的评选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市场、进入流通;组织开展新疆名牌农产品评选活动,使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登上了新的台阶。
2、区域分布状况
在区域分布上,新疆农业产业化发展呈现出以兰新铁路与南疆铁路为两条轴线,以哈密、鄯善、吐鲁番;乌鲁木齐、昌吉、呼图壁、玛纳斯、石河子、沙湾、奎屯、乌苏、精河、博乐;和静、库尔勒、阿克苏、喀什等县市为轴点,中间大,两边小,中部带动两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T”字型格局特征。目前,在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天山北坡经济带和其他较发达地区,已涌现了一批显示良好发展前景、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如,在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昌吉州,自1996年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以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从1995年的1488元提高到2001年的2888元,年均增长率11.7%,比同期新疆农民人均年纯收入高出4.6个百分点。但从全疆范围看,农业产业化在区域分布上尚存在不平衡状况。
3、产业布局状况
新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依托当地独特的资源优势,把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优质农牧产品作为推动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突破口,形成了以番茄、红花、辣椒、枸杞、红枣等加工为主的红色产业;以葡萄、石榴、杏子、胡萝卜等优质瓜果蔬菜加工为主的酿酒、饮料产业;以优质粮油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产业;以优质棉花生产和加工为主的白色产业;以优质牛羊肉、奶等畜产品为原料的肉类加工、奶制品加工产业;以薄皮核桃、巴旦木、无花果、葡萄干加工为主的干果业等等。2001年全区农作物播种面积5106.18万亩,粮食与经济作物的比例达到1:1.4,畜牧业在大农业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以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畜牧养殖等大宗农牧产品生产和以制酱番茄、酿酒葡萄、制干葡萄、鲜食葡萄、甜菜、彩色棉、枸杞、蔬菜、园艺、制种、阿魏菇、制汁胡萝卜等高效特色作物为主体的区域性主导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实现了专业化经营、基地化生产,成为新疆农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是番茄酱、葡萄酒、石榴酒、红枣、枸杞、石榴汁、杏子汁、胡萝卜汁、库尔勒香梨、葡萄(干)、伽师瓜、哈密瓜以及乳制品,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是新疆前所未有,这些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知名度越来越高。如番茄酱产量已名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葡萄酒产量已占全国1/6的份额;啤酒花产量已占全国的70%,枸杞产量已占全国的50%,牛奶总产量排在全国前5位等等。从整体上看,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具备了鲜明的新疆区域特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
4、龙头企业发展状况
自治区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特色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积极扶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业为基础的龙头企业,重点发展有竞争力的红色产业、白色产业、瓜果园艺产业和绿色产品,做大做强以番茄酱、葡萄、红花、枸杞和果蔬及乳品的深精加工,龙头企业规模迅速扩大,逐步向发展航母型龙头企业进军。
据2002年初步调查统计,全区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320家,按行政区域划分:北疆地区174家,东疆地区13家,南疆地区133家;按产业划分:从事种植业产品加工的企业241家,从事畜牧业产品加工的企业49家,从事林产品、水产品和其它产品加工的企业30家;按资产组成划分:股份制全中资的79家,民营企业64家,有限责任公司38家,外资企业2家,中外合资企业3家,集体所有制企业47家,国有、国营、全民所有制企业58家,其它企业29家。上述企业带动农户约76万户,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增加的收入达28亿元以上。被重点调查的300家企业总资产达到340多亿元,其中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57家,6000万元以上的79家。这300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4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企业35家,5000万元以上的64家。龙头企业销售收入132亿元以上,其中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32家。一批起点比较高的大型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如屯河集团、新天集团、国际实业、啤酒花集团等相继在新疆崛起,企业的技术水平、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在国内都处于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在推进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升新疆农业的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从整体上看,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除了少数已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龙头企业和搞得较好的县市以外,多数的县市、尤其是比较落后的南疆各县,基本上尚处在松散型的探索、起步阶段,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还不规范,机制还不健全,制度还不完备,是发展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组织创新与发展动力分析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发展乡镇企业之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1、衡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标准
农业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社会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是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与系统外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立发展的基本经营方式,是多元参与者主体自愿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经营一体化,关键是“龙头”带动,基础是农户参与,本质是由有关各方组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使各个组成主体都能获得整个产业链条的平均利润,进而最终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条件下的同行业同产品的平均利润,这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济学意义。
判断一个企业或组织是否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四个标准:一是龙头与多元参与者主体是否具有共同的交易利益;二是产、供、销是否实现了一体化经营;三是一体化经营是否有稳定的组织方式或经营载体来联结,并有利益互补的机制来维系;四是农民是否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合理的工商平均利润,增加了收入。多元参与者主体是否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则是衡量某种经营是否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标准。
2、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原则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靠一定的组织来维系的,并按照相应的制度来运行。组织形式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管理的一大要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建立高效率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必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多赢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建立农业产业化利益共享机制的基本目标,要维护产业化内部各经营主体的利益,尤其要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龙头企业壮大以及产业优势的发挥,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二是公平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公平地对待农民和龙头企业,让它们享有平等的权利,既要重视龙头企业的利益,更要重视农民的利益,使农民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实惠,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建立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都不会长久,甚至会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失败;三是农民自愿原则。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龙头企业,加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等方面,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民认识水平的提高和经营行为的转变,且不可简单粗暴,以行政命令强迫农民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情;四是因地制宜原则。采用何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和利益机制,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哄而起,要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行,引导创新;五是政府引导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功能,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保护弱势主体,规范强势主体行为,促进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方强化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合同、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与发展动力分析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应该明确,农民家庭经营+集体经济,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主体。农村经济是以经济增长为函数,以双层经营“统”与“分”的结合度为变量的发展关系。“统”与“分”的结合程度和组合效应,引起产业延伸和规模拓展,裂变和演化出多种发展模式。正是由于双层经营结合变量和产业空间的扩展,农业产业化才得以兴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关键在于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和统一服务的功能,由低水平集体化向高水平集体化发展,使集体经济成为农民连接市场的桥梁或生长出产业化“龙头”企业。新疆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的同时,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土地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经营权)逐步分离,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土地资源配置的需要。要强化集体经营的统一服务,下大力气完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服务促合作,使集体经济成为有实力的市场主体。根据新疆农村实际,当前重点要抓好“三服务”:一是抓良种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二是抓流通服务,使农产品卖得出去;三是抓科技普及、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发展优质、高产、低耗、高效农业,使农民富起来,集体经济强起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和功能,在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要创造条件,构建社区性合作经济,与村民自治组织分离,使合作经济按市场机制运作,真正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主导力量。
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动力是农户和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双层经营的实现形式不断创新:由生产要素的组合,形成多种形式的专业化合作经济;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和中介服务组织;乡镇企业转制重组,在发展农业产业化中实现“二次创业”;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汇成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力量。同时,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农村外部的一批工业、流通企业向农村的区位扩展或要素合作,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拉动力量。因此,发展农业产业化,双层经营是基础、是内生增长因素,加强区域性合作是大局,具有规模化竞争优势,可以“借船出海”,“借鸡生蛋”或“借壳上市”,避免低水平小规模重复建设。要实行上下结合和内外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无论采用那种发展模式,都离不开双层经营,都必须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前提,才能保证产业化持续稳定发展。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和基本特征
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达到较高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有效的组织形式。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实质上是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联系农户与市场,这种形式既要能够体现农业产业化对生产、交换行为的要求,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最终达到参与者的利益目标。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模式。从发展趋势看,将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格局。从发展历史看,有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种发展类型。松散型是指“龙头”凭借其传统信誉和为农户提供某种服务,联结农户或基地,主要是买卖市场关系,没有其他约束关系;而紧密型系指“龙头”通过合同(契约)关系、股份制关系、合作制关系和股份合作制关系,联结生产基地、农户及其他参与者主体。如果产业化经营内部具有共同产权关系者,应视为高级紧密型经济共同体。
虽然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很快,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形成了具有一定实力的产业体系和企业集团,但从整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以松散型为主,逐步向紧密型过渡。总结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经验,根据新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可选择以下几种类型:
1、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基地+农户
以公司或企业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产业化经营,形成公司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进行专业协作。这种形式在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
这种组织形式,由公司强化农业资源开发,增加产出,使其增值,统一组织运销。尤其适合在市场风险大、技术水平高、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资金技术密集型生产领域中发展。所以,这种类型对公司各方面的要求较高,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以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为先导,具有高效率的管理能力,从而达到产品的高技术含量、高产出率、高附加值,在国内外市场顺利畅销。
这种类型主要特点是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呈“龙”型组织结构,引导和组织分散的小农户进入社会化大市场,促进市场供需平衡,趋于平均利润,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强市场农业自立发展的能力,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联结方式是合同(契约)。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村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规定签约双方的责权利,企业对基地和农户具有明确的扶持政策,提供全过程服务,设立产品最低保护价,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定时定量向企业交售优质产品,由公司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
龙头企业带动型,在组成和发展上突破了多重界限和制约;一是突破所有制界限,将国有、集体、个体经营结合起来;二是突破了行政区的界限,将省内外、国内外企业衔接起来;三是突破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的界限,将农工商、产学研诸行业结合起来:四是突破了城乡分割的旧体制,把城市与乡村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合和合理调整,促进了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并实现了系统内利益互补,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一种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模式。
新疆一些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天康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康农果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普遍采用这种模式,迅速将新疆的优势资源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实现了国家、企业、农民共赢的目标。这种组织形式在新疆已达到50%以上。
2、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
围绕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建设市场入手,以专业市场或专业交易中心为依托,拓宽商品流通渠道,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信息交流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同时,运用市场的导向作用,带动区域专业化生产,推动商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销售,扩大优势产业的生产规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运销效率和经济效益。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以大中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在区域内或附近便于集散流通的城乡结合部建立农产品专业市场和生产基地,通过专业市场与生产基地或农户直接沟通,以合同形式或联合体形式,将农户纳入市场体系,使农户与专业市场(或交易中心)之间通过产品这一纽带形成一种相互连接、相互依赖、互为发展、互惠互利的产业化组织关系,广泛带动周边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形成一个专业化区域经济发展带。“专业市场”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种形式在新疆各县普遍都有,如被国家农业部评为“中国枸杞之乡”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建设的枸杞专业批发市场,米泉县建设的通汇蔬菜批发市场和通汇畜产品交易市场,吐鲁番市和鄯善县建设的葡萄干专业批发市场等等。但是,目前这种模式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方面尚待发育或完善,故只能称其为松散型。
3、中介组织带动型:中介组织+企业+农户
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的需要,以中介组织为依托,在某一产品的经济再生产全过程中,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实行跨区域联合经营,逐步建成以占领国内外市场为目的,企业竞争力强,经营规模大,生产要素大跨度优化组合,生产、加工、销售相联结的一体化企业集团。中介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带动,企业联动,谋求整个区域专业化生产的发展,通过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合作开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农民联合会、技术推广服务站(所)等。
目前新疆这种类型数量多,规模比较小,是松散型的初级形式。一般有各类专业协会(或农民经纪人)、企业和农户三个主要环节,主要通过订单或契约形式,引导农户进入市场,扶持和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如鄯善县哈密瓜协会、博乐市养鸡协会、奇台县养猪协会以及各类农民经纪人队伍等。
4、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
特点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农民组织起来,以公司为龙头,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众多专业农户为基础,提供从技术服务到生产资料服务再到销售服务的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全方位服务,把公司、农户与合作经济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产业化经营组织,实行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既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经济的拉动作用,又通过农民自愿组建、自愿加入的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除以上几种类型外,还会不断创造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企业带动型,优势产业带动型、科技示范带动型、农村专业户带动型,企业集团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等等,也可因地制宜的选择。
5、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专业合作社+农户
农民面对社会化大市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围绕某种专业农产品发展商品经济而自愿地或在政府引导下,以专业合作社、社区性经济合作社或县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从事营销服务为纽带,在产品的生产上为入社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资金、信息以及产中环节各种服务。该组织具有明显的群众性、专业性、互利性和自助性,一般都有自己的章程和会员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经营实体,有的还建立起加工、运销企业,直接组织农民走向市场,把分散的经营联结成一定的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起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信赖和接受,在市场交易中显示出合作经济的优势,正在成为农村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合作经济组织很可能成长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的甚至主要的组织模式。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发达的合作经济,就不会有全国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就不会有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
这种组织形式在新疆农村具体操作办法是,以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农村合作社为龙头,农民按照自愿参股的原则,加入供销合作社,在社内组建一个新的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利合作关系,专业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入社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项服务,最终建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如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供销社,把木纳格葡萄作为品牌产品,以县土产果品公司为龙头,组织农民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组成的木纳格葡萄合作社;呼图壁县成立北戈壁棉花专业合作社,这一类型在我区比例很小。
6、优势产业带动型:优势产业+农户
特点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名优特产品入手,实施区域布局,合理规划,连片开发,建设农产品基地,通过基地组织的服务,走一体化之路,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数乡一业、数村一品的区域性、规模化生产,提高产品档次,组织产业群、产业链,形成县域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这种类型具有很大连带效应,通过振兴优势产业可以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分析
机制是经营运作的方式,达到经营目标的手段。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以达到经营系统的共同目标和多元参与者主体的目标。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运作规程和多元参与者主体在其中的行为规范,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的一个必须妥善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1、“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经营机制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要求“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是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多元主体共同利益上的联合,其本质是经济利益一体化经营,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所在,事关产业化经营的成败。凡是通过利益纽带联结产加销各环节,组成经济共同体,农业产业化经营才有生机与活力,才能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纵观国内外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及其涌现出的产业化经营典型,凡是成功者,无不是通过利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才得以兴旺发达的。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经营机制,这是国内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连接方式多数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农民与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依靠合同和契约连接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有了农业资本与工业、商业资本的联合。农业资本与其它资本的联合加深了,农民就可以与加工和销售环节共同分享产业平均利润。这不仅可以带来农业生产领域的巨大变革,也可以带来社会领域的巨大变革,农民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可以实现与二、三产业的融合,进而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
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全区539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只有一部分联体联利联心的企业,其经营基本形成了符合经济规律的良性运转的新格局,显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利益机制上仍处于松散的甚至一般的买卖关系,联体还没有联利联心,以至于时常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充分认识建立利益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不可满足于基地、市场、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的形成和龙型经济的形式,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我区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使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利益分配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讲,各参与者主体对产业化系统的投入(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和它们在其中的产权得到承认,得到可以接受的回报和收益,是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动力源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基础。
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要正确处理“龙头”、“基地”、“农户”多元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使产业链内部形成合力,又要使各个经营主体充满活力,必须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以保证产业链各个环节有条不紊地运转。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主要有五种方式:(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护价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2)实现股份制的按股分红,红利均等;(3)利润返还,即“龙头”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签约基地,用于改良品种等,一部分根据农户产品交售量按比例直接返还签约农户,让利于农;(4)企业与农户签订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给租让其承包土地的农户;(5)“龙头”企业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农民,按工种、技术水平和完成任务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颁发奖金。
由于具体的组织形式不同,实行的微观体制不同,各自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利益机制:
第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
“龙头”企业、流通、科技服务组织与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专业大户及其他私人经营者均有利益分配关系。这些组织与农户都是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它们的利益关系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松散机制,按照市场交换原则相互进行交易,与一般市场买卖关系相类似;另一种是紧密机制,“龙头”企业按照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户实行低偿和无偿服务,按内部合同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农户获得交售产品的成本和比例不等的利润,还从龙头企业得到利润返还。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
农民采取联合自助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组织形式为载体,农户作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成员,从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信息、科技、加工、运销服务,属于农民联合自助性质。农户既是农业共营系统中的生产者,又是合作经济财产共有人,它们一方面按合同价格将其产品交售给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又从中得到利润返还,这都是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按合作社或协会章程和合作合同规定进行。
第三、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
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入股份制又保持原来固有体制,形成股份合作制经济或股份制集体经济,其中农民以入股形式进入二、三产业,既是生产者又是股东,一方面获得作为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又以股东身份分享股份经济组织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利润,按股分红,得到投资回报。
3、营运约束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要正常营运,多元主体互利互惠关系必须依靠约束机制来实现。因此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至关重要的就是参与各方从一开始就要界定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立发展的经济主体,使产业化系统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同时按照现代企业要求,产业化经营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制,以法人身份在社会上出现,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公司内部依法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总经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事,向董事会负责,造就一支精明懂行的,具有敬业、开拓、创新、奉献精神的经理阶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调控机制,以保证全部业务营运有效运转,促进产业化经营新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关系和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采用的运行方式有如下几种。
第一、市场约束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初始试办时期,尤其是松散的联合经营,“龙头”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与农户和原料产地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这种运行方式多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系统以外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而在系统内部当保护价低于市场价时也采用市场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如果“龙头”企业与农户没有契约约束,仅仅提供一些服务和仅有松散的利益关系,严格地说,只能算作产业化经营的初级形式。
第二、合同(契约)约束机制
合同(契约)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运行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村)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合同等,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基地、农户接受“龙头”企业的指导,搞好农产品的生产,按合同规定向“龙头”企业交售其产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服务,按照让利原则保护性地收购签约农户合格的产品。
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合同保护价格。“龙头”企业要保证按最低保护价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最低保护价制定的依据是“完全成本+合理利润”,合理利润以10%~20%不等,因产品而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就随行就市,一旦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就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在产业化合同(契约)执行过程中,签约双方必须履约,违约必究。既要避免龙头企业以主导地位进行强买强卖,与民争利,侵害农民权益,又要防止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违背合同契约,必须树立全新的市场观念和产业化观念,增强履约意识。
第三、股份合作约束机制
在产业化系统中,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农户间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互相参股,形成新的资产关系。龙头企业运用股份合作制吸收农户投资入股,使企业与农户以股份为纽带,结成互利互惠、配套联动的经济共同体。这样,龙头企业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而入股农户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车间”型经营单位,相互依存,共兴共荣。入股农户不仅可以按股分红,还能从龙头企业以低于市场价购到生产资料。这种运行方式使每个参股农户都成为直接参与市场的微观主体,显示了很强的生命力,将成为今后发展的主流和方向。
第四、租赁约束机制
龙头企业将农民的土地租赁过来,通过租金的方式给付租让其承包土地的农户,然后将土地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再倒包给农户经营,产品全部由企业收购,或租让土地的农民可优先在企业试验区、示范园就业,挣工资。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纽带是返租契约和租让土地的农民就业安排协议。
4、基本保障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和机制,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保障,制度是由组织制定和执行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目标的保障体系。
第一、组织保障
是否建有稳定的组织是判断某个经营实体是否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制定与执行各种制度的承担者和重要保证者。龙头企业是制度的拟定者和主要执行者,作为产业化经营组织载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制度效率和经营效率就越高,经营交易成本也就越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及其他联合自助组织同样重要。如果没有农民适度而有效的组织化,龙头企业很难直接与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打交道,制度也难以履行,相反,农民有了组织,农民的利益由合作组织作为中介出面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打交道就容易多了,共同制定的制度也容易得到共同遵守和检查监督。
第二、制度保障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的需要。
(1)合同产销制度。合同产销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产销制度,是龙头企业联结参与者农户的重要手段。实行合同产销制度可以减少生产上的盲目性,降低市场风险,它的实质是按预定销售额进行生产,发展订单农业。合同规定了农户向龙头企业交售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交货时间和地点,龙头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签约产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约定的价格,还规定了履约约束和违约罚则,以制度保证合同的兑现,是合同产销制度的生命线。
(2)保护价格制度。保护价格是产销合同的重要内容。制定保护价格的基准应当是完全成本+平均利润,以保证抵偿生产者成本和赚得盈利,这是经济学的要求,只有建立了这样一种制度,签约农户利益才有保证,龙头企业所需原料才有来源,产业化正常营运也就有了基础。
保护价格制度与市场价格变动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龙头企业和签约农户的行为。保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间是稳定不变的,而市场价格则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的。当市场价格低于产业化经营系统的保护价格时,龙头企业要按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的产品,而当市场价格高于产业化经营系统合同保护价格时,龙头企业要遵循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这样就有了制度保障。
(3)风险基金制度。市场农业面临着两大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波动,进而引起供求关系波动,影响产业化经营效率和效益的稳定增长。为防范风险,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对风险损失有所补偿,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基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建立。一是龙头企业自建,将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划拨为防范风险专用资金,每年从税后利润归己部分中扣拨一定比例,充实风险基金;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建,每年分配前从共同经营利润中扣除一小比例作为风险基金,逐年充实;三是政府与龙头企业共建,政府每年从其财政中拨出一定额度,龙头企业从其利润中划拨一定额度,形成风险基金;四是政府自建,农业共用,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专储,滚动发展。
第三、非市场安排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非市场安排”是指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它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再生产过程连续有效运行,保持系统内各利益主体权益关系稳定,从而保证市场供需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1)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对参与者农户的资金扶持不是固定的,因发展需要而定。为适应市场需求必须进行某种资源开发、产品开发、品牌开发和技术开发,但农户因缺乏资金而不能启动时,需要龙头企业对参与开发的农户给予资金扶持。它是龙头企业对系统整体发展的垫付资金,类似无息贷款。
(2)低偿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农户为产业化经营系统进行初级产品生产,当需要生产资料却出现资金不足或没有现款支付的情况下,龙头企业往往以低价供应农户所需生产资料,或将生产资料赊销给农户,待农户交售产品进行结算时再扣除所有费用。这种安排保证产业化经营系统内资源配置及时到位和营运效率的稳定提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大优点。
(3)低偿或无偿服务。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信息、技术、运销等无偿或低偿的系列化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它是维系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稳定关系和保证高效运营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非市场安排”的优势,意义深远重大。
5、资金投入机制
资金是我国农业发展最稀缺的要素之一,也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龙头”企业和社会法人投入为骨干,外资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新疆近几年集体投入虽逐年有所减少,但农民和社会法人对农业的投入出现新热潮,成为农业投入的主体和骨干,要积极加以引导。要加大金融部门信贷资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在重点农畜产品基地,“龙头”企业建设,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区域信贷政策,发挥银行点多面广、信息灵通、市场动态灵敏的优势,积极主动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政府公益性投资方面,建议重点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优质农产品品种改良和品质优化,引导科研单位转型和“龙头”企业办科研,促进科研与产业化结合;围绕促进中介组织发育、支持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市场开拓,支持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龙头”企业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吸收农民入股筹资,既盘活现有资本的存量,又扩大股本金的总量。
6、宏观调控机制
政府部门应把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内部营运机制、改善外部运行环境、建立和运用宏观调控机制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农业产业化的初级阶段,在利益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和调控监督作用尤为重要。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主体进行引导、规范、扶持、服务,保证农业产业化的总体发展方向。
首先,强化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产业政策扶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向资源优势转换、可持续发展、科技兴农方面发展。
其次,改革宏观管理体制。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会突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的制约和所有制的限制,以及涉及相应的股权变革。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要抓紧改革目前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内外贸脱节、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管理环节过多的农业管理体制。针对加入WTO的新形势,应加强各方面协调,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各项服务工作。由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走政府支持企业,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的路子,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要从农户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坚决制止低价出口、内部恶性竞争和争抢资源,在规划农产品基地建设、安排农村投资项目、技术引进和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退耕还草等方面,要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加大对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等。
最后,加强涉农法制建设,以法律法规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合同契约管理,强化公司经营者与农户的法制意识,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市场化、法制化轨道,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模式。在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初级阶段,我们不能人为地要求以何种形式为主,如何选取主要取决于企业与农户需求,看它是否对发展经济有利,客观上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机制并存。只要符合经济规律,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帮助农民走上市场,有利于提升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力的产业化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都应鼓励,让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实践证明,龙头与农户实行产销合同制,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稳定购销关系,这是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定保底收购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和提倡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用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作为连接工商企业与农户的桥梁,也可以发展为龙头企业,最终形成农业资本与工业、商业资本的联合,实现农民与二、三产业的融合,进而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进入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

[ 海韵 于 2003-08-19 00:00:00  Tues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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