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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告倒母校
作者: 不详 编辑: 海韵 发布日期: 2003-08-27 00:00:00 点击量: 8807 来源: haiyun.net
王某是武汉理工大学学生。3年前,王某在该校组织的期末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带进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去年6月,王某一纸诉状把自己的母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撤消给予他的处分并补发学士学位。

法院“出人意料”的判决今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法院内外的人都在议论:法院会如何判决发生在武汉理工大学的一起离奇的“考场违纪考生状告学校拒绝授予学士学位”案。大家普遍的预测认为,大学生王某根本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大学生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处分,不授予学生的学士学位,这是很“正常”的,至少在建国50多年来都是依据这样的大学“校规”行事,从来没有人怀疑和发难过。


然而,一切都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法院判决书的结果却是:原告王某胜诉!判令武汉理工大学撤消因考场违纪而给予王某“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要求该校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的60日内召集该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决定。在场的各位听众个个目瞪口呆,因为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就是,王某在考场上违纪而给予的“留校察看”之处分,而这个处分一旦被撤消后,学校就很难再找到其他的理由而拒授学位了。考场违纪的大学生居然告倒了大学校规?!这样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关注。都是那纸条惹的祸本来,王某还是一位挺受同学们欢迎的学生,在学校的平时表现各方面都还不错。


可是,王某在读大学三年级时,一次意外的事情发生了。1999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学年度期末考试正在紧张进行。由于期末考试成绩是学校评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同学们都很重视,力争在考试中考出比较好的分数。在6月22日这天的“建筑施工”科目考试时,王某把自己在考试之前准备好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放在文具盒内,随身带进了考场。考试开始后不久,监考老师发现了王某的这一“密招儿”。监考老师对这种考场上的自欺欺人的行为非常愤慨,当场没收了王某的试卷,并严厉斥责其退出考场。2000年4月,学校通知王某补考。王交纳了补考费后,于5月参加“建筑施工”科目的补考,并取得了80多分的好成绩。


2000年6月毕业时,王某的同班同学穿上了学士服,戴上了神圣的学士帽,一个个兴高采烈地参加毕业典礼,而这时有人告诉他,因考场作弊,学校早已给予他“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所以没有他的学士学位。王某考场违纪倒是事实,但他在此之前却不知道自己受到了处分。斗胆上法院状告母校毫无疑问,没有拿到学位的王某,无论是毕业找工作,还是后来上班工作都遇到了非常多的麻烦。大学生求职时,许多用人单位把应聘者是否有学位作为一块挡门箭;而工作时,学位与职称评定和升职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王某的父母深知问题的严重性,遂找到院系和学校领导求情,希望学校领导能考虑一下学生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发一个学士学位。一位老师说:学生考场作弊被处分后不授予学位,这是我校的惯例。我们是按制度办事,如果给你来个“破例”,那么,以前那么多没有授予学位的学生不是都来要求“破例”吗?


眼看一年过去了,王某拿学位的希望看来是彻底破灭了。绝望中的王某想到了法律手段。然而,他也明白,像他这样因为被处分而拿不到学位的实在太多了,打这场官司能有几分赢的把握?有人劝告王某,与其败了官司,还不如就此作罢算了,何必让大众笑话自己的“丑事”呢?然而,王某还是壮着胆子,于去年6月将起诉书递交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消校方对他的处分,并补发学位。


去年11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撤消被告对王某的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武汉理工大学对此判决不服,遂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武汉理工大学表示:学校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不属于行政行为,而只是学校内部所做出一种奖惩决定;该案根本就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法院根本就不该受理此案;大学给予学生处分只是学校内部事务,法院无权管理。

原告:学校处分“无法可依”


法院审理时,原告王某辩称:学校将其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等同于具体作弊的行为,是一种错误的界定。因为考场违纪只是考场上的一种比较轻微的违犯考场规定的行为,而舞弊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二者有本质区别,处分的轻重也有十分严格的界限。但是校方却将这二者混为一谈,做出了对王某过重的处分。


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对王某作出处分后没有直接通知王其本人,王某是直到一年后的大学毕业时才知道学校的处分决定的。他认为,学校未将处分决定告知他本人,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同时也使他失去了声辩权。最后,王某还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按照这个条例,王某完全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他认为,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于情于法都不公道。一位律师还指出,从法律的角度讲,即使学校给予王某的处分合乎规定,学校也应该授予学士学位。因为学位只是一个反映学生在学术方面达到一定水准的标志,并不反映学生的道德水准;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不应该把与学生学术水平无关的纪律处分联系在一起。何况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根本就没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校方:法院不能“助纣为虐”

武汉理工大学在接到法院的传唤后大为吃惊,也十分恼火。该校后来解释说:大学校规早就有了明确规定,凡是该校本科学生,不管任何人,一旦发现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早在每个大学生入学的那一天,学校就把相关校规校纪包括考试纪律印刷成册,发到每一位学生手中,并让各位班主任做了详细说明和教育宣传。


武汉理工大学的一位老师指出,作为一所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我们必须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学生有舞弊行为而不授予学位,这不是武汉理工大学一家这样规定,全国1000多所大学都是这样规定的。一个思想道德不合格的学生不配授予学士学位,因而,把是否授予学位跟大学生是否受过处分“挂钩”的做法是“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校规,我们不会放弃自己的校规。


这位老师表示,如果大学连管制学生不良习惯、连处置自己学生违反校规的权利都没有了,那么,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又从何谈起?今后大学的教育质量如何保证?


[ 海韵 于 2003-08-27 00:00:00  Wednes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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